1增值税退税,该如何入账?
问题:我公司是供暖企业,2015年底未出台居民供暖免税政策。因为政策衔接问题,税务所要求按照居民供暖交税计算增值税额,到2016年9月8日出台居民免税政策,税务机关与2017年2月将2016年居民供暖缴纳增值税退还,摘要写的是误收退税。我账务上的税费是平的,因为以前按居民供暖缴纳增值税计提的,而且也实际缴纳了增值税,后来政策出来后去税务局办的增值税退税,税务局现场给修改了2016年的申报表,现在我收到的这笔退税,该如何入账?
答:《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至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至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2008】151号)第一条(一)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取得出口退税款;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已计提退回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并计交企业所得税。
2代金券如何做账?税金如何处理?
问题:商场发代金券,销售者到商家销售抵现金,商家再拿着代金券到商场结算(不开发票)这部分代金券如何做账,税金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据此,商场发代金券其账务处理如下:
方法一: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收入
:递延收益——代金券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递延收益——代金券
贷:银行存款
方法二:借:销售费用——代金券
3赠送给客户的商品,如何做账务处理?
问题:赠送给客户的商品,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据此,企业赠送给客户的商品账务处理如下
买赠行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非买赠行为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