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起案件中,7起源于高德软件公司高级经理胡先生及另外6名工程师的集体离职,高德方面认为滴滴公司、小桔公司伙同中智公司、胡先生,拉拢公司另外6名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为其提供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滴滴公司、中智公司分别提起管辖异议,均以侵害商业秘密可能涉及技术秘密,申请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7起案件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并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且高德一方明确其中部分诉讼既不涉及技术秘密,也不涉及计算机软件,故驳回管辖异议。
另一起案件中,高德方面系以虚假宣传为由,起诉滴滴公司、小桔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滴滴公司以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朝阳区,被侵权人住所地虽在朝阳区,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仅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类案件,不适用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申请移送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嫌虚假宣传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关行为通过官网、微信、微博等信息网络途径实施,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高德软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朝阳区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该法院辖区,故亦裁定驳回滴滴公司的管辖异议。针对8起裁定结果,滴滴公司、中智公司均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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