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正处在申报2017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一个科技型企业接到财务公司的电话说,企业因为从业人员超标没办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利润只能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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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企业的人员构成情况是这样的。
除了二十几个管理层人员是与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外,其他将近100人都是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由劳务公司派遣到企业来的。
企业认为他们的实际从业人员数量就是二十几人,仅就这一点,他们完全有资格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为只有与企业有劳动关系(即直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才能算作是企业的人,劳务公司派遣来的人员当然是劳务公司的人啦!
真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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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中的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所以,根据这个规定,上述案例中企业的将近100人的劳务派遣人员,应该计算在该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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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这家企业因为从业人员数量超过了“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的规定,所以,无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道南山,创业至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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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南山讲堂/柳莺
图片提供:小明同学